承保範圍包括2個部分:
1.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均C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2.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保險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1. 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2.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6. 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本附加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本附加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除外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故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保險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體傷:
1. 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提供)。
2.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 診斷書。
4. 醫療費收據。
5. 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戶口名簿影本。
8. 賠償金領款收據。
9. 行照、駕照影本。
死亡:
1. 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提供)。
2.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 死亡證明書。
4. 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5. 和解書或判決書。
6. 死者遺屬領款收據及被保險人領款收據。(但依保險單條款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時﹐毋須提出被保險人領款收據)
7. 行照、駕照影本。
財損:
1. 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提供)。
2.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 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4. 發票或其他收據。
5. 照片。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償金領款收據。
8. 行照、駕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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